业内真相 | 执行董事“讨薪”暴露投行薪资到底有多高?光绩效奖金就200万
投行ED“讨薪”200万,头部券商的“尴尬”
券业行家,事实说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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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
江湖传说,券商人士的年薪以百万计。而行家所接触到的金融民工却还在哭穷。近期,一则判决书,让行家得以一窥究竟。
诉讼焦点:要求两百万绩效奖金
10月26日,裁判文书网更新发布了一则判决书。涉及当事人与国泰君安的劳动争议,因事实未查清,要求发回重审。
当行家看到诉讼标的时,深感亮瞎了钛合金狗眼。
同样是打工人,行家的六位数密码,保护着三位数的某宝余额。而这位女士,光是年度绩效奖金就要求200万。
话又说回来,这起劳动争议,究竟是什么情况?
行家翻查到此案的一审判决书,试图还原事情前因后果。
特殊人才:转正半年不欢而散
协会信息显示,当事人此前没有券商从业记录。2017年8月起任职于国泰君安,2018年6月离职。
一位没有证券行业从业经历的人员,为何会成为券商积极引进的“紧缺人才”?既然“特事特办”入职,又为何会在转正后数月便解约?
行家百思不得其解,消耗棒棒糖一根。
根据判决书提供的线索,行家梳理了时间线。
话说2017年,国泰君安为补上机构业务的短板,新成立了产品金融部产品创设组,并进行了特殊人才引进。
由于当事人金女士此前与该组董事总经理吴某有过业务合作。吴某看中其工作能力和渠道关系,向国泰君安进行了推荐。
虽然是内推,但金女士也经过了三轮面试和背景调查。2017年4月17日,她与国泰君安签订劳动合同,期限从2017年4月17日至2021年3月17日,包含为期半年的试用期。
在国泰君安,金女士的职位为产品创设岗,负责代销产品引进及创设,专业职级为执行董事12级。试用近七个月后,金女士在2017年11月14日通过转正审批。
然而,就在转正后不久,金女士就与直属领导吴某发生了矛盾。据当事人称,原因是她“拒绝其提出损害公司利益、违反公司规定、违背职业道德的要求”,导致后者“怀恨在心”,多方面对其刁难,包括使用“调岗”“降薪”等“非常手段”,并将其绩效考核分数从合格的3分下调为1.5分。
从2018年1月起,当事人多次与直属上司吴某、产品金融部副总经理张某(主持工作)、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温某(主持工作)等各级领导沟通交涉。但结果并不如人意。
让行家深表同情的是,2018年3月16日起,当事人的工资、津贴、社保、绩效奖金等福利均被停发。而当她进一步“理论”时,却意外发现自己“被旷工”。
2018年6月22日,国泰君安以“月度考勤累计旷工7天以上”为由,向金女士发送《关于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函》,同年6月27日停止了她的门禁和考勤权限。
对簿公堂:双方各执一词
在“被离职”后,当事人先是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: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未发放的工资25.29万元,2017年年度奖金(绩效工资)200万元,通讯费2800元、报销款19188元、未休年假工资3.22万元。
2019年2月11日,西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,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,全额支持补发工资和绩效奖金,部分支持报销款项,仅有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未获支持。
双方均不服裁决,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。
从庭审记录来看,现场争辩颇为激烈。双方出具的证据更是包括劳动合同、考勤管理办法、考勤记录、薪酬管理办法、绩效管理办法、会议纪要、银行流水、收入证明、微信记录、谈话录音、公证书、绩效申诉单、差旅费票据、证人证言、仲裁庭审笔录、仲裁裁决书等。
纵观双方争论,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四个方面。
一是“旷工”事项。
国泰君安指出,原告在2018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出勤记录显示,共有7天全天旷工,9个半天旷工,考勤不合格。
原告则出具报销审批单,证明其为因公出差,不存在“旷工”行为。同时,有微信记录为证据,其在出勤系统里显示为旷工的时间段,处于正常工作状态,且其“在公开场合办公,领导和同事不可能延后知晓其出勤情况”。
此外,考勤记录同时显示,2018年1月原告无旷工信息,2月则有旷工19天的记录。在出勤情况差异极大的情况下,两个月的工资金额基本一致,法院也因此认可原告的证据。
二是薪酬认定。
原告称,入职时口头约定薪酬为每月5万元,年终奖200万元至300万元,试用期按照5万元的80%实际支付。而被告主张,其基本工资是2.5万元,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其80%,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,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由公司决定发放条件及金额。
为此,原告提交了多项证据。工资流水单显示在2017年5月19日-11月20日期间,首月实发工资约为3.5万元,其后每月约为2.88万元;转正后首月实发工资为4万余元,其后每月约为3.6万元。个税清单证明其每月个税额从7000余元到15000余元不等。而2018年1月工资条显示,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和岗位工资2.5万元,绩效工资2.5万元,合计月薪5万元。
三是年度绩效。
被告表示已在2018年2月支付原告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31623元(税前35020元)。而原告称这是年终的十三薪,并以该笔金额在银行流水中摘要为代发工资而非绩效奖金作为证据。
四是报销款项。
原告提出支付2018年度通讯费6800元的请求。国泰君安同意按公司规章制度报销,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。
原告提出支付报销款19696元的请求,并提交了包括航空运输、住宿、出租车、过路过桥费用、餐费发票等在内合计17010元的差旅费票据,以及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的部分差旅费报销单。被告方面辩称部分发生费用系个人行为,并非因工作需要。
纠纷未了:一审二审之后
从判决结果来看,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。
2019年12月27日,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要求国泰君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补发2018年3-6月的工资合计67.99万元,补偿绩效奖金差额10万元,报销费用1.7万元。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求。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。
其后,双方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“2017年度绩效奖金数额及是否支付的事实”需要进一步查清,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,撤销原一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
目前,此案还没有后续进展。
纵观这一“讨薪”事件,行家也有如下启示。
对于可能卷入劳动争议的职场人士,证据留痕极为重要。本案中,当事人称,入职时曾以口头约定了薪酬标准和绩效奖金,却未能提供证据,法院不予认可。
当事人此前是券商相关业务的合作方,因“工作能力和渠道关系”获得领导赏识,从而以较高的职级顺利入职头部券商。然而,世事多变,人心惟危,曾经的商业伙伴,却在入职后不久反目,引发一系列“非常手段”。
作为金融机构,在录用和解约重要人员时,工作方式是否需要改进呢?
孰是孰非,尚未公论。你怎么看,欢迎留言讨论。
@所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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